《意见》强化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应当包含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等内容,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本单位和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具体实施,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项目现场农民工考勤信息。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得到细化,《意见》明确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一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明确了建设单位每月保障农民工工资专户金额占进度款的比例,对项目机械化程度较高、用工较少的标段,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测算具体比例。
根据《意见》,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留存一定比例计量款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保函。《意见》对同一设区市内或每个施工标段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保函明确了上限;将缴存工资保证金金额与信用等级相结合,细化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明确、细化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条件,规定保证金退还期限;优化了支付担保制度,明确了支付担保形式和担保金额比例,将支付担保金额与建设单位信用等级相结合,形成差异化支付担保。
江苏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将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和曾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参建单位加大检查力度,必要时进行预警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扣减单位信用评分、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